(2016)豫108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长葛市贝朗瓷业有限公司与谷新灵、吴松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贝朗瓷业有限公司,谷新灵,吴松岗,李国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民初247号原告:长葛市贝朗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亮。委托代理人:杨舵,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新灵,女,1977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吴松岗,男,1966年5月13日生,住长葛市。被告:李国华,男,194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贝朗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新灵、吴松岗、李国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贝朗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谷新灵、吴松岗、李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贝朗瓷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新灵、吴松岗、李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葛市贝朗瓷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云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人民陪审员 :樊福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