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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米丽娟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执6号被执行人米丽娟,女,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山西永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服刑中。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忻中刑初字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米丽娟被扣押财产由扣押机关忻州市公安局依法发还被害人。因受害人众多,涉案车辆无法平均分配。忻州市公安局委托忻州市宇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米丽娟的晋A2z201广州本田雅阁汽车、晋A×××××上海大众桑塔纳3000汽车、晋J×××××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2017年1月12日,买受人常喜林以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晋A2z201广州本田雅阁汽车、晋A×××××上海大众桑塔纳3000汽车、晋J×××××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常喜林(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常喜林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常喜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文审判员  任国栋审判员  刘文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