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谭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984号之一被执行人谭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刑初字第30号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谭辉在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新华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4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