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2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谭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984号之一被执行人谭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刑初字第30号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谭辉在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新华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4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