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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吕勇与侯开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勇,侯开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748号原告:吕勇,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侯开发,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吕勇与被告侯开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吕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勇负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