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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妹姨与叶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妹姨,叶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091号原告:吴妹姨,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叶丽萍,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妹姨与被告叶丽萍民间借贷纠纷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妹姨撤回起诉。审判员  玉明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翁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