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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绍成与程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成,程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成,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会东县。被执行人程兴全,男,1966年9月1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刘绍成申请执行程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6)川101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偿还借款50万元。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关押在攀枝花看守所,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2016)川101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支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01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