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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初283号起诉人:林红,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起诉人:谭震,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7年3月30日,本院收到林红、谭震邮寄的起诉材料,诉称其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6日收到起诉人提交的复查申请书没有提出复查意见,也没有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是否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信息。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收到《7号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敢实话实说。起诉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复议办公室作出粤府行复(2017)14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有错不纠,偷换概念为信访事项。据此请求法院:1、撤销粤府行复(2017)14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2、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受理起诉人2017年3月13日的行政复议申请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林红、谭震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公开广东省人民政府没有提出复查意见是否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信息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答复内容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林红、谭震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红、谭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素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