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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肖波与被告成都长颈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春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波,成都长颈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春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171号原告肖波,被告成都长颈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丽娟。被告张春秋,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波与被告成都长颈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春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聂 珺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