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肖波与被告成都长颈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春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波,成都长颈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春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171号原告肖波,被告成都长颈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丽娟。被告张春秋,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波与被告成都长颈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春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聂 珺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