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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韦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852号原告:郭某,女,197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