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韦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852号原告:郭某,女,197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