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任敬云与任祖辉、郸城县南丰镇爱心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敬云,任祖辉,郸城县南丰镇爱心学校,王红祥,郸城县南丰镇郭店幼儿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132号原告:任敬云,女,200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法定代理人:任献涛,男,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系原告任敬云之父。委托代理人:曹云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祖辉,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郸城县南丰镇爱心学校,地址郸城县南丰镇南环路北侧,社会信用代码524116255664979760。法定代表人:宋航行。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恒,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朕,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红祥,男,1981年4月12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郸城县南丰镇郭店幼儿园,地址郸城县南丰镇郭店行政村。负责人:郭旗。原告任敬云诉被告任祖辉、郸城县南丰镇爱心学校、王红祥、郸城县南丰镇郭店幼儿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敬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任敬云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