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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7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寇某、刑某与冯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1,刑某,冯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7民初31号原告:寇某1,男,汉族,粗识字,农民,住徽县。原告:刑某,女,汉族,粗识字,农民,住址同上,系寇某1之妻。委托代理人:寇某2,男,汉族,文盲,地址同上,系寇某1之父。被告:冯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1、刑某与被告冯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寇某1、刑某以本案争议财产涉及其他继承人权益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某1、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哈利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