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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与丛亮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丛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387号原告: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309国道南香山南路东。法定代表人:孙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该公司经理。被告:丛某某,城镇居民。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与丛某某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晓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