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饶定筑与兴义市天赋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定筑,兴义市天赋中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077号原告:饶定筑,女,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飞,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义市天赋中学,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西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佩钟,校长。原告饶定筑与被告兴义市天赋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饶定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饶定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帅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