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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饶定筑与兴义市天赋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定筑,兴义市天赋中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077号原告:饶定筑,女,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飞,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义市天赋中学,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西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佩钟,校长。原告饶定筑与被告兴义市天赋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饶定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饶定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帅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