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张文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徐耀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祥日,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山京东医院。地址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徐耀东,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祥日,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文秋,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再审申请人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因与张文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5乐民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申请再审主要称,其提交的收条、转账凭证可以证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800万元后,已陆续向被申请人还款10934388元,在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不明确情况下,原审将所还款项全部视为利息错误,判决自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违反了法律规定。张文秋提交意见称,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除向其本人借款800万元外,还向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北亿兆煤炭贸易公司及其亲属、员工借款,在偿还相应利息时转账至其名下,针对相应借款各案在提起诉讼时均已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经一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其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收条、转账凭证不符合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另,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实已陆续向被申请人还款10934388元,但不能证实是针对800万的还款。原审依据张文秋的诉请及证据判决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文秋借款本金800万元,并自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志新审判员 翟慧环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单征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