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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5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涛,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文,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军,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涛申请再审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当对案涉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理由如下:(一)王涛并非醉酒驾驶。1.根据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宁公交八认字[2014]第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王涛属于饮酒驾驶,并非醉酒驾驶。2.证人杨某和沈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能够证明王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曾饮过酒。3.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咨询意见函系人保南京分公司单方委托,该意见没有考虑到王涛存在事后饮酒的行为,不能客观反映事实情况。(二)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人保南京分公司如果认为王涛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将醉酒驾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王涛,加重了王涛的举证责任和能力,显失公平。(三)王涛肇事逃逸,亦不是交强险免赔的事由。因此,王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保南京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王涛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王涛酒后驾车且肇事逃逸,导致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体内乙醇含量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二)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咨询意见,系根据王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体内乙醇含量,测算出王涛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体内乙醇含量已达醉酒程度。(三)王涛陈述交通事故发生后饮酒,虽然有证人证言,但公安机关并未采信,否则公安机关不会认定王涛系饮酒驾驶。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王涛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作出宁公交八认字[2014]第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2014年3月18日23时40分许,王涛酒后(2014年3月19日16时30分许抽取王涛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5.8mg/100ml)驾驶苏A×××××号轿车沿花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景明佳园南门附近时,轿车车头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王定海驾驶的‘南京11601**’号自行车,致王定海当场死亡”。王涛在2014年3月27日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自认其“酒后驾车撞到王定海自行车,造成王定海当场死亡事故”。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王涛存在酒后驾车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险人对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涛并没有及时报案处理反而肇事逃逸,且王涛陈述其逃逸后仍继续饮酒,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检测王涛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体内乙醇含量是否达到醉酒程度,即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王涛醉酒驾驶造成难以确定的原因在于王涛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此,除非王涛能够举证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存在醉酒驾驶的情形,或者能够举证证明人保南京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人保南京分公司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现王涛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故人保南京分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于法有据。一、二审判决对王涛要求人保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杭 涛审判员 陈良俊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