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进军与被执行人曾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军,曾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吴进军,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曾祥军,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吴进军申请执行曾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曾祥军的财产均抵押在银行,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进军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