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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麦华明与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华明,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林浇祥,高海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02行初23号原告:麦华明,男,194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李玉贤,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宜杰,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卢鼎文,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旦场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蔡志明,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林浇祥,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第三人:高海娇,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华明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与第三人林浇祥、高海娇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麦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华明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余下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给原告麦华明。审 判 长  梁国锋代理审判员  黄 通人民陪审员  朱 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玫彤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