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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建壮、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建壮,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41号申请人:卢建壮,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红,青岛市南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盛中华。被申请人: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进永。申请人卢建壮与被申请人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建壮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东川路X号X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一处。申请人卢建壮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XXX号X栋X单元XXX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建壮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青岛市李沧区东川路X号X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一处,期限为2020年4月5日。二、查封申请人卢建壮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29号X栋X单元XXX户房屋一处(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期限为2020年4月5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