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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诉被告曾范刚、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曾范刚,任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2135号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刘长春。被告曾范刚。被告任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曾范刚、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曾范刚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西沟金桥高中教师公寓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曾范刚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西沟金桥高中教师公寓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