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百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百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55号。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百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车道沟10号北院1区4号塔楼4075(住宅)。法定代表人:姜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百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百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