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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梁应珍与杨永后、杨永继、杨永友、杨永才、杨润花、杨永花、杨永红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应珍,杨永后,杨永继,杨永友,杨永才,杨润花,杨永花,杨永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164号原告:梁应珍,女,生于1951年10月12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永和乡。被告:杨永后,男,生于1968年11月27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永和乡。被告:杨永继,男,生于1971年8月26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永和乡细口村。被告:杨永友,男,生于1974年11月17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永和乡。被告:杨永才,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永和乡。被告:杨润花,女,生于1979年6月30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永和乡。被告:杨永花,女,生于1980年4月20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渭门乡。被告:杨永红,女,生于1988年11月19日,羌族,四川省茂县永和乡。原告梁应珍与被告杨永后、杨永继、杨永友、杨永才、杨润花、杨永花、杨永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梁应珍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应珍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应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应珍负担。审判员  包成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