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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孙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华,孙志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322号原告:赵建华被告:孙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孙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七年���月五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