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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孙会波与白光东、王雪、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波,白光东,王雪,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560号原告:孙会波,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白光东,男,司机,现住四平市。被告:王雪,女,车主,现住四平市。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四平市。孙会波与白光东、王雪、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孙会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会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孙会波负担。审 判 长  田 伟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付文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