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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组织淫秽表演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组织淫秽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65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曹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寇某(已判刑)为庆贺家中添子,通过同村的寇某甲(已判刑)介绍,向被告人张某订购了一场带有脱衣舞表演的歌舞,后被告人张某给一位表演脱衣舞的名叫“小丽”的联系,并告诉她演出的地点。2016年10月22日晚,“小丽”带领三名女子按约到达,临近19时左右,几名女子在临颍县大郭乡纣北村村民寇某家门前道路上开始脱衣舞表演,围观群众六十余人,表演结束后,张某等人收取费用后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招募、提供场地等方式组织了一场带有脱衣舞表演的歌舞,围观群众六十余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同案犯寇某、寇某甲的供述、证人吕某、胡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本院(2017)豫11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招募、提供场地等方式组织了一场带有脱衣舞表演的歌舞,围观群众六十余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代理审判员  鲁远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保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