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长波,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04号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桂萍。被告:葛长波,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葛长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梅桂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