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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汤高升与刘军勇、张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高升,刘军勇,张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710号原告:汤高升,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刘军勇,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张友军,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汤高升与被告刘军勇、张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汤高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万元(从2017年2月20日计算至2017年3月19日),合计51万元;2、支付本息清偿时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刘军勇、张友军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2分,被告张友军对上述借款进行连带保证。被告借款后利息付至2017年2月份,之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军勇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高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给汤高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