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广松、李华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广松,李华彬,皇甫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232号之一申请人赵广松,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仇楼镇。委托代理人张俊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华彬,男,汉族,1958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皇甫英华,女,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豫0191财保23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未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华彬、皇甫英华银行存款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三元三角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