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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玉平与被执行人罗慧玲、杨君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玉平,罗慧玲,杨君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龙玉平,女,汉族。被执行人罗慧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君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龙玉平与被执行人罗慧玲、杨君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76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慧玲在零陵区家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20万元及其收益,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慧玲位于零陵区中山路的住宅一套该财产暂不宜处置,经查询银行、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慧玲、杨君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