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元昌、通江县至诚中心小学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元昌,通江县至诚中心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8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元昌,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江县至诚中心小学,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至诚街道。法定代表人:陶大军,校长。再审申请人杨元昌因与被申请人通江县至诚中心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元昌申请再审称:通江县至诚小学是事业单位,申请人杨元昌是该学校的临聘人员,杨元昌被辞退后和被申请人通江县至诚中心小学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请求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21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申请人杨元昌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元昌曾在通江县至诚小学任教,其身份属于临时代课教师。本案属于临时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因国家人事制度和人事政策调整而产生的纠纷,该纠纷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国家人事制度和人事政策调整的结果,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解决。杨元昌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元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 涛审判员 刘小红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 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