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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64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董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及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