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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四清诉被告任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清,任建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127号原告:刘四清(又名刘三三),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生。被告:任建平,男,汉族,霍州市开元街赵家庄农贸市场南凯越小区开发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清诉被告任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四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四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四清负担。审 判 长  韦 瑛人民陪审员  张琴琴人民陪审员  常青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