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四清诉被告任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清,任建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127号原告:刘四清(又名刘三三),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生。被告:任建平,男,汉族,霍州市开元街赵家庄农贸市场南凯越小区开发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清诉被告任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四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四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四清负担。审 判 长 韦 瑛人民陪审员 张琴琴人民陪审员 常青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