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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邱新仁与岚皋县明珠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新仁,岚皋县明珠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邱新仁,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岚皋县明珠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在第岚皋县民主镇新喜村。法定代表人:李卫忠,系该公司经理。邱新仁与岚皋县明珠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岚皋县明珠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未全部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6)陕092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邱新仁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岚皋县明珠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申请人邱新仁给付所欠第一期下余赔偿款10000元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