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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冯永财与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永财,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财保27号申请人冯永财,男,住青冈县。被申请人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学,职务董事长。2017年1月至4月间被申请人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缺少资金,分六次向申请人冯永财借款共计802.364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暂借,随时可还款,后申请人找被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给,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万寿菊压榨设备(价值15万元)、干燥设备(价值30万元)、浸出设备(价值200万元)、水处理设备(30万元)、脱溶塔及配套设备(价值12万元)、四吨蒸汽锅炉及附属设备(价值10万元)、热风炉及配套设备(价值12万元)、装载机两台套(8万元)、AH叉车一台(价值2万元)、四台电子称(价值6万元)、配电及附属设施(线路、变压器等,价值20万元)、望奎县东郊厢兰五村工业用地、东郊镇厂房予以财产保全。黑龙江省鑫缘商都经贸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万寿菊压榨设备(价值15万元)、干燥设备(价值30万元)、浸出设备(价值200万元)、水处理设备(30万元)、脱溶塔及配套设备(价值12万元)、四吨蒸汽锅炉及附属设备(价值10万元)、热风炉及配套设备(价值12万元)、装载机两台套(8万元)、AH叉车一台(价值2万元)、四台电子称(价值6万元)、配电及附属设施(线路、变压器等,价值20万元)、望奎县东郊厢兰五村工业用地、东郊镇内厂房予以予以查封;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