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025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025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洪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豪,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松,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耀,该公司职员。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因诉讼请求标的额计算错误及需要准备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