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欧阳自明刘晓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伟,欧阳自明,刘晓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伟,男。被执行人欧阳自明,男。被执行人刘晓贞,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4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0元、利息107650元(前期利息计算至2012年1月22日止,为74000元;后期利息按年百分之六的利率标准,从2012年1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为93650元;已归还利息600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1210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6年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6432元,共计4442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阳自明、刘晓贞的银行存款4442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