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文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文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8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川,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陈文军,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村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现服刑于巴中监狱。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间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顺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