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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鑫强化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鑫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5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1304。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田钢昌,局长。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鑫强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9698Q。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振春。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鑫强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危险废物包装桶不设置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临环罚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壹万元整。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经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危险废物包装桶不设置识别标志。2016年3月25日予以立案查处,申请执行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被执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证实了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存在,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临环罚告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并邮寄送达了临环罚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壹万元整,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收到。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临环罚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环罚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审 判 长  田晓辉审 判 员  于洪美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一七年四年五日书 记 员  赵立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