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燕青许国祥金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燕青,许国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761号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宏,男,该公司古坝支行行长。被告:唐燕青,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许国祥,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燕青、许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67元,按25%收取266.75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