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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小高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高,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祥,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471号原告:赵小高,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梦颖,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507号A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孙芬芬。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飞,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永祥,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第三人: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沿江路建设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曹刚。原告赵小高与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祥、第三人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钢人民陪审员 袁 勇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