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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苏福静、姜以金等诉雅安市雨城区炭与炭烤肉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福静,姜以金,姜以发,刘跃华,干昌兰,李大勇,赵璇,赵彦夫,童小琨,罗英明,古廷惠,周瑜,李仪,雅安市雨城区炭与炭烤肉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405号原告:苏福静,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姜以金,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姜以发,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刘跃华,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干昌兰,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李大勇,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赵璇,女,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赵彦夫,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童小琨,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罗英明,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古廷惠,女,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周瑜,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李仪,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十三原告诉讼代表人:苏福静,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十三原告诉讼代表人:罗英明,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炭与炭烤肉店,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春燕本院在审理苏福静、姜以金、姜以发、刘跃华、干昌兰、李大勇、赵璇、赵彦夫、童小琨、罗英明、古廷惠、周瑜、李仪诉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炭与炭烤肉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苏福静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福静、姜以金、姜以发、刘跃华、干昌兰、李大勇、赵璇、赵彦夫、童小琨、罗英明、古廷惠、周瑜、李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福静、姜以金、姜以发、刘跃华、干昌兰、李大勇、赵璇、赵彦夫、童小琨、罗英明、古廷惠、周瑜、李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福静、姜以金、姜以发、刘跃华、干昌兰、李大勇、赵璇、赵彦夫、童小琨、罗英明、古廷惠、周瑜、李仪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