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丁修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丁修国,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丁修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75号原告: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932-1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海。被告:丁修国,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鲁1402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修国的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或相同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