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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桂芳与被告张宪强、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芳,张宪强,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200号原告:曹桂芳,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宪强,男,汉族,成年,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其他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亓树山,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芳诉被告张宪强、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書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