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桂芳与被告张宪强、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芳,张宪强,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200号原告:曹桂芳,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宪强,男,汉族,成年,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其他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亓树山,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芳诉被告张宪强、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書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