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执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罗仰林与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仰林,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73号申请执行人罗仰林,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戴根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仰林与被执行人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汀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该房产现正在处置变现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62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