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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玉妹与陈碧金、陈晓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妹,陈碧金,陈晓煊,陈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3559号原告:陈玉妹,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碧金,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福安市,A)。被告:陈晓煊,女,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碧玉,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安市,原告陈玉妹与被告陈碧金、陈晓煊、陈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陈玉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元;2.三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因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1月18日,被告称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月利率3.5%,按月支付;借款期限叁个月(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原告向陈晓煊账户汇入1400000元,同时被告指定原告将剩余借款1200000元汇入胡静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果,遂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碧金是香港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民商事纠纷。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同时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我院不属于对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备案基层法院。因此,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叶乃洪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谢幼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彦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