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忠知与邵文杰、邵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知,邵文杰,邵长海,邵长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315号原告:王忠知,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邵文杰,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邵长海,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邵长立,男,52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知诉被告邵文杰、邵长海、邵长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忠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王忠知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