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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美特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华美特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07号原告: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南仓道朝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培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梦云,该公司法务办职工。被告:天津市华美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朝阳路西(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赵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武,该公司综合办职工。原告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美特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由原告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