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军,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军,男,1958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李永军与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永军交付铜川市王益区翠溪小区1号楼11404号、11010号二套房屋(共计面积210平方米),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但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并于2017年3月31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李永军搬家费1500元并交付铜川市王益区翠溪小区1号楼11404号、11010号二套房屋(共计面积210平方米);李永军向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超出面积补偿款41463.6元。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