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云山与黑龙江省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给付工资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云山,男,194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云山因诉黑龙江省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履行职责、给付工资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行终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云山申请再审称,2002年8月5日李云山年满60周岁应按企业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但社保局按《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为其按工人办理的退休手续,严重侵犯李云山合法权益,李云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李云山被任命为鹤岗市住宅建筑公司工会主席及同意其按企业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均是中共鹤岗市委组织部作出的,因此李云山起诉请求社保局按企业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给付工资、赔偿损失等,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对李云山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综上,李云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云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