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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兰娇与林仰枝、游碧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兰娇,林仰枝,游碧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481号原告:许兰娇,女,194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荣,男,1985年4月23日,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原告许兰娇女婿。被告:林仰枝,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游碧惠,女,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许兰娇诉被告林仰枝、游碧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2017年4月5日,许兰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兰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许兰娇负担。审 判 长  赵美珠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苏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