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李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李新春,程峰连,李富年,张秀英,陈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629号。被执行人:李新春,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程峰连,女,汉族,1986年3月12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李富年,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陈建东,男,汉族,1981年4月8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李新春、程峰连、李富年、张秀英、陈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